臺灣《動物保護法》對於重病流浪動物的人道安樂標準進行了更新與明確化。過去公立收容所實施「零撲殺」政策後,曾面臨重病動物因無法安樂死而長期受苦的問題。為此,農業部與相關單位重新檢討並研議了人道處理標準。
法規依據與安樂死條件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為解除動物傷病痛苦,或避免其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或公共安全造成立即危險,以及收容所內動物若經獸醫師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等情況,則不在此限,得以依法進行人道安樂死。
評估與執行機制
為確保安樂死執行的嚴謹性與動物福利,中央主管機關將訂定統一的處理標準。 各縣市需成立由專家組成的委員會進行評估,該委員會成員可能包含動保團體、獸醫公會與動保處獸醫師代表。 唯有在動物疾病不可回復,且痛苦將持續的前提下,才能進行人道處理,以結束其痛苦。
人道安樂的七項參考原則
農業部曾委託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七項安樂死建議原則供各地參考:
- 罹患不治之症(包括疾病或創傷),導致動物痛苦。
- 罹患症狀之治療過程,將導致動物極度痛苦,認定條件包括年老、治療產生之副作用及重傷等。
- 罹患症狀經治療亦無法使動物恢復合理生活品質。
- 因老化已致動物無法維持合理生活品質。
- 性情暴戾、具危險性,且無法安排適合環境接續飼養。
- 病情雖屬可治療,但治療費用昂貴,且無法安排適合環境接續飼養。
- 動物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且無法安排適合環境接續飼養。
政策目標
此次動保法修正目的在於迫使民間及官方正視同伴動物的生命價值,並非全面禁止安樂死,而是要求公立動物收容所需基於維護動物福利或公共衛生的前提來執行安樂死程序。 同時,也期許公立收容所能轉型為犬貓的長期照護場所,提升醫療資源與動物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