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認可將毛孩送收容 一併歸入棄養處罰範圍

現行《動物保護法》(簡稱《動保法》)對於「棄養動物」的界定與處罰範圍,已隨著社會對動物權益意識的提升而逐步擴大與深化。近年修法趨勢明確,未經政府認可程序,將寵物(毛孩)送至公立或私立動物收容所的行為,將不再被視為「負責任的交付」,而是直接歸類為「惡意棄養」,一併納入法律處罰範圍。

未經認可送收容所等同棄養的法理基礎

傳統觀念認為,只要動物有去處,就不算棄養。現代《動保法》的核心精神在於「飼主責任制」。送入收容所雖然讓動物獲得暫時庇護,但此舉嚴重擠壓了收容所資源,並間接增加了動物人道處理(安樂死)的風險,是對飼主義務的逃避。

  • 資源排擠:未經事先申請與評估,將寵物逕行送入收容所,導致收容所超負荷運作,降低了對流浪動物的救助能力。
  • 規避程序:合法的動物轉讓或送養,應遵循地方主管機關設立的登記、評估與媒合程序。跳過此程序,即構成規避飼主責任。
  • 最終責任:收容所並非飼主責任的終點。飼主應窮盡一切努力為寵物找到新家,而非將生存壓力轉嫁給公共資源。

法律處罰範圍與影響

依據最新《動保法》的修訂與執行細則,未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或未依規定程序將動物送交收容處所者,視同違反棄養規定。

處罰內容

根據《動保法》規定,違法棄養動物者將面臨以下處罰:

  • 行政罰鍰: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此罰則通常為累進且可重複裁罰。
  • 強制教育:違規者必須參加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保護講習或教育課程。
  • 刑事責任風險:若棄養行為導致動物受傷或死亡,可能涉及更高層級的虐待或不當對待動物之刑事責任。

執法關鍵點

執法重點在於追溯該動物的晶片登記資訊可識別的特徵,確認其原始飼主。一旦證明該動物的送交行為未經官方核准,即可依法處罰。

飼主應遵循的正確程序

若飼主因不可抗力因素確實無法繼續飼養寵物,必須嚴格依循下列步驟,以符合法律規定:

  1. 尋求民間協助:優先透過公開資訊平台、合格送養機構或親友圈尋求領養人。
  2. 向主管機關報備與諮詢:正式向地方動物保護主管機關報告終止飼養事宜,並詢問合法的轉讓或送養程序。
  3. 接受評估與媒合:依主管機關指示,配合進行動物健康與行為評估,並參與政府建立的領養媒合機制。
  4. 合法轉讓登記:在新飼主出現後,必須共同前往辦理寵物晶片登記資料轉移手續,完成最終責任轉移。

結論:法律已明確要求飼主對動物負起「終身責任」。將寵物簡單丟入收容所,已不再是逃避責任的選項,而是會被嚴格追究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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