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男子因未依規定為其所飼養之犬隻繫上牽繩,導致犬隻咬傷路過的孩童,遭臺南市政府動物防疫保護處依據《動物保護法》相關條文開罰新臺幣 5,000 元整,並予以勸導改善,凸顯飼主責任的重要性與法律規範的嚴格性。
《動物保護法》對飼主外出遛犬之明文規定
- 強制牽繩: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及相關地方自治法規,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使用牽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
- 罰則依據:違反上述規定,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本案中,動保處考量情節嚴重性(造成他人受傷),依法裁罰 5,000 元。
飼主責任與潛在法律風險
飼主不僅需負擔行政罰鍰,若犬隻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尚可能涉及以下民事與刑事責任:
- 民事賠償:依《民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動物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包含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
- 過失傷害:若犬隻咬傷事件構成傷害,飼主可能觸犯《刑法》過失傷害罪,須負擔刑事責任。
安全遛犬之專業建議
為避免意外並符合法規,飼主應採行以下措施:
- 選擇適當牽繩:確保使用長度適中、強度足夠的牽繩,並避免使用伸縮性過長或無法迅速控制犬隻的款式。
- 評估活動區域:避免在人潮擁擠或孩童眾多的區域隨意放開犬隻,即便在無人區域,亦應保持對犬隻的即時控制。
- 行為訓練:透過專業訓練,確保犬隻面對陌生人或突發狀況時,能保持冷靜,聽從飼主指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