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新增精神虐待定義與規範
近年來,動物保護意識抬頭,修訂後的《動物保護法》(簡稱動保法)不僅關注動物的肢體傷害,更將「精神虐待」納入規範範疇,強調動物福利的重要性。此修法對飼主責任與義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精神虐待的具體行為認定
動保法修正案明確界定了可能構成精神虐待的常見行為,主要包括:
- 長期限制活動空間(關籠):若犬貓或其他寵物長期被侷限在狹小、不合適的籠舍或空間內,導致其無法表現自然行為、造成心理壓抑與痛苦,即可能被認定為精神虐待。
- 缺乏必要社交與活動:特別是對於需要大量運動的犬隻,若飼主長期不提供遛放、散步的機會,使其缺乏感官刺激與社會互動,可能導致行為異常和心理疾病。
- 惡劣的環境剝奪:動物所處環境長期髒亂、潮濕、溫度不適宜、缺乏清潔飲水或足夠的休憩隱蔽處,造成動物長期焦慮或緊迫狀態。
- 持續的驚嚇或恐懼:以不當方式長期恐嚇、威脅動物,使其處於持續的恐懼狀態中。
飼主應履行的「積極飼養義務」
新的動保法精神要求飼主從「消極不傷害」轉變為「積極提供良好環境」。飼主應確保:
充足的活動與身心刺激:
- 應根據動物物種、年齡及健康狀況,提供足夠的運動與戶外探索時間,特別是應定時遛狗。
- 提供豐富化的環境,例如玩具、抓板、高處棲息地等,以滿足動物的認知需求與自然習性。
合理的居住空間:
- 居住空間需能讓動物自由地站立、轉身、伸展身體,且應定時清潔與消毒。
- 居住環境需有適當的通風、照明與溫度控制,避免動物遭受極端氣候的壓力。
違反精神虐待的法律後果
將精神虐待納入動保法,意味著相關違法行為將面臨法律制裁。依據動保法規定,若飼主因不當飼養方式(如長期關籠、不遛狗)構成精神虐待,經檢舉查證屬實,動物保護機關將依情節輕重處以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情節嚴重者,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並面臨沒入動物、限制未來飼養動物的權利等處分。
新法旨在提醒所有飼主,寵物不僅是財產,更是需要身心健康照顧的生命個體。飼主必須提供符合動物福利標準的生活環境與照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