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與實施重點
交通部已全面實施針對未經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電動個人行動器具的道路使用禁令。此項措施旨在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嚴格規範非標準類型的動力載具,特別是經常被用於載運寵物或休閒娛樂用途的電動滑板車、平衡車及特定電動輔具。
違規車輛界定範圍
本次禁令主要鎖定未取得國家標準檢測合格證明,且不屬於電動自行車、電動機車或合格醫療用電動代步車等已規範類別的電動載具。這類器具因缺乏基本安全規範,被視為公共道路上的潛在風險。
- 認定標準:未經主管機關核發合格標章的電動產品。
- 使用限制:此類載具全面禁止行駛於道路、人行道、或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公共場所。
核心罰則與法律依據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規者將面臨嚴厲的處罰,以確保法令的執行力。
- 罰鍰金額:違規上路者,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最高可開罰至 3,600 元。
- 沒入處分:對於違規使用的載具,執法機關將依法執行沒入(沒收),不論載具的價值或用途。
- 執法單位:裁罰與取締工作主要由地方警察機關負責執行。
車主應對與注意事項
所有電動載具持有人務必立即確認其產品是否具備合格的安全審驗標章。若為未經認證的裝置,應立即停止在任何公共場域使用,僅限於私人土地範圍內操作,以避免觸法。
專業建議:消費者在選購任何電動載具時,必須要求業者出示交通部或相關權責單位核發的合格證明文件,以確保其合法性與安全性。








